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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:
1.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。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,或者终止经营活动,致使该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,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。企业依法清算时,清算期间视同一个纳税年度。
2.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预缴。企业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,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,预缴税款。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,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,并进行汇算清缴,结清应纳税款和应退税款。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,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。
3.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,应当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,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。企业在注销登记前,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算收入,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相关政策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(2018年修订)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)第五十三条、第五十四条、第五十五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(2019年修订)(国务院令第714号)第一百二十七条、第一百二十八条